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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案例

外贸干货 一篇了解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

时间:2024-04-10 作者: 应用案例
内容介绍

  2021年6月1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对涉及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的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2021年第97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发布了SN/T 5402-2021《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规程》,已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规定了合金钢(不含不锈钢)初级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海关检验及结果判定等内容,下面让我们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适用于《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规程》的合金钢初级产品相关海关商品编码见下表。

  合金钢是指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元素的钢:铝0.3%及以上、硼0.0008%及以上、铬0.3%及以上、钴0.3%及以上、铜0.4%及以上、铅0.4%及以上、锰1.65%及以上、钼0.08%及以上、镍0.3%及以上、铌0.06%及以上、硅0.6%及以上、钛0.05%及以上、钨0.3%及以上、钒0.1%及以上、锆0.05%及以上、其他元素(硫、磷、碳及氮除外)单项含量在0.1%及以上。

  初级产品是指未经加工或略作加工的原料和半制成品,需要经过进一步铸造、轧制或锻造加工成成品。

  锭状或其他初级形状产品是指经浇铸等方法得到的产品,通常横截面为方形、矩形、多边形、圆形、椭圆形以及各种异形。

  半制成品是指经连续铸造得到的,或其他的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得到的产品,形状为实心的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薄板坯、粗锻坯、角材坯、型材坯和异型材坯等。

  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前,要审核报关单、合同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等必要随附单证。下面划重点:

  (1) 产品质量证明应注明:生产厂商、数/重量、规格尺寸,牌号及其相应的理化指标,执行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等信息。

  (2)对应的商品编码及申报要素应符合有关要求,相关随附单证提供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海关检验依据为相应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有关标准见下表。如贸易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高于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时,以双方约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为准。

  海关从每个检验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名、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合金钢初级产品)中随机抽取代表性样本实施现场检验。抽样规则参考GB/T 20066-2006和SN/T 1323等标准和贸易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等相关规定。

  (1)货证核对。核对各检验批申报货品的名称、唛头、产品标识、牌号等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2)外观检验。样本表面应清洁,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重接、重叠、翻皮、结疤和夹杂;不得有深度或高度大于3mm的划痕、擦伤、压痕、凹坑、凸块及皱纹等;不得有深度大于2mm的裂纹。如对应检验依据中有表面上的质量要求的,还应同时实施检验。

  (3)尺寸检验。采用经校准的卷尺、卡尺、千分尺等适用的测量工具对样本的尺寸规格进行测量。

  抽取的样本实施现场检验后,应全部送实验室检测。检验测试的项目最重要的包含化学成分(碳、铬、铝、硼、钴、铜、铅、锰、钼、镍、铌、硅、钛、钨、钒、锆、硫、磷等元素)和低倍等。具体检验项目根据对应检验依据确定。

  (二)表面上的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判定外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三)尺寸符合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的,判定尺寸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四)检测项目均符合相关检验依据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判定实验室检测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五)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整批货物合格;其中有1项不合格的,即可终止后续检验环节,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